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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徐州医科大学本科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教学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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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2 09:03

徐医大办〔2018〕14号

各学院(系)、部门、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临床学院:

为适应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需要,促进我校生源数量保持稳定、生源质量稳步提升,学校制定了《徐州医科大学本科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

徐州医科大学本科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我校优秀本科新生,激励学生刻苦学习,特设立本科新生奖学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科新生奖学金设两个类别,分别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各类别、各奖项之间不可兼得。

一是“卓越类”:适用于参加普通高考,被我校录取且报到注册的江苏生源考生。

二是“培栋类”:适用于参加普通高考,被我校录取且报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秀考生(保留学籍学生、新疆内高班学生除外)。

奖学金标准。

1.“卓越类”:一等奖30000元/人、二等奖20000元/人、三等奖学金为10000元/人。

2.“培栋类”:一等奖8000元/人、二等奖5000元/人、三等奖学金为2000元/人。

第二章 评定条件

奖学金评定条件。

1.“卓越类”:

一等奖学金:录取成绩在本省排名2000名以内的新生;

二等奖学金:录取成绩在本省排名2001-5000名的新生;

三等奖学金:录取成绩在本省排名5001-8000名的新生。

2.“培栋类”: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总分折算标准分,根据标准分成绩全校排序,获得“卓越类”奖学金学生不再参与排序。

一等奖:排名前3名。

二等奖:排名4-10名。

三等奖:排名11-20名。

新生奖学金仅按最高奖项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我校录取的本科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新生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二)未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完成学籍注册者;

(三)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有关信息者;

(四)在学习生活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

(五)欠缴学费者;

(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而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三章 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及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学生工作处(部)、校团委、计划财务处、纪委监察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新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本科新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审定本科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研究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评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受理本科新生奖学金申请,组织本科新生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四章 评定

第九条 新生报到注册后,教务处提供认定名单,提交本科新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对经学校本科新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新生奖学金获奖者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学生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然后由学校本科新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复议。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一条 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获奖者将在“学生表彰大会”上予以表彰。“卓越类”奖金按学年分4次发放,“培栋类”奖金一次性发放,由财务处直接转入新生银行卡。

第十 “卓越类”奖学金获得者在校期间如有转学、退学、出现不及格课程、降级或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则终止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 入学三个月内放弃入学资格、退学的学生,终止奖学金的发放,并追缴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十四条 如新生奖学金的获得者参军入伍,入伍期间暂停发放,待学生返校学习后再予以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2018级入学本科学生开始施行。

第十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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