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因事因病请假,本人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请假登记表》,请病假者需出示院保健科或医院证明。待批准后方才有效。否则按旷课论处。遇有紧急情况,本人不得亲自请假者,可先请他人代请假。
第二条 学生请假1-3天由辅导员审批,4-10天由学生所在部门的处级领导审批,11天以上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如在考试期间请假,还需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
第三条 学生因病住院,须持医院的住院证明及病历经学校保健科审查后,到各学生管理部门按规定手续请假。病假达到休学规定时间须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条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因事先按规定手续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必须及时用电话、电报、书信请假。返校后应补办规定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五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准假处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六条 对弄虚作假者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